向民间开放金融资本市场是大势所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有关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最吸引外界关注。对此,有业内专家称,国务院的意见释放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新信号,即开放不是一步到位,而是步步推进,这个过程需要自信,也要自律。同时,提出了开放开放民间金融4点建议。
第一点,对于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可以进行适当的遴选,设置一定条件和资格,比如对它们在非金融领域的发展年限、声誉状况、公司治理进行调查摸底。与国家信用适度担保国有银行不同,对于民营银行的投资者、经营者需要有严格的道德和法律要求,防止金融风险扩散成社会风险。在现实中,其实也有比较成功的例子,比如人们对于“支付宝”这样民间支付机构的信赖程度,丝毫不亚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它与机构的所有权关系已经不大,关键在于制度的健全、技术的保障。
第二点,民间金融的崛起需要遵循比较优势,即率先在民间金融资本比较活跃、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开展,这些地区既有大量资金转化成金融资本,也有对于金融资本的大量需求。民营银行可以较好地承担这种桥梁的作用,同时还能化解民间的借贷风险。同时,在利率管制和信贷管制方面,主管部门可以给民营银行一些宽松的政策空间,让它们有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与国有银行错位竞争。否则小规模的民营银行不过相当于国有大行的分行支行,那么也就无所谓特别的活力。
第三点,可以给民间金融设置一定的特殊风险保障机制,比如最低存款额限制,只接受存款50万元以上,这样避免一些风险承受力较小的普通群众牵涉其中;也可借鉴海外的经验,主要股东有明显过错,还可以“撕破法人的面纱”,追究无限责任。同时,还可以在规模、权限上设置详细的等级制,比如从小贷公司到村镇银行,再到区域银行,乃至全国性的银行,设置一个详尽的考核制度,只有等级上升之后,权限才能上升,保证风险逐级可控。
最后一点,在银行之外,也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教育和警示,因为银行不仅仅是推出存贷款业务,还有理财产品等,没有任何一种金融活动是零风险的。所以,无论是选择国有银行还有民营银行,公众都应该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既要认真监督,也要保持距离,确保不同所有制银行的公平竞争环境,尤其是不能随意干涉银行业务,避免国家信用为民营银行隐性担保留有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