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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静安区幼儿园招生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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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静安区教育局正式公布了关于2015年静安区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了解。今年静安区招生遵循相对就近、户籍优先的原则,并将5月16日进行办理新生报名登记手续。以下是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2015上海静安区幼儿园招生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积极应对幼儿入园高峰,满足区域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更好地体现便民服务的宗旨,静安区教育局对2015年全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不断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幼儿入园实行相对就近、户籍优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3、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配置公办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报名日期、时间

5月16日(星期六)8:30——16:30

三、报名地点:

曹家渡街道幼儿:余姚路第二幼儿园(余姚路487弄19号)

静安寺街道幼儿:华山美术幼儿园(常熟路113弄4号)

江宁街道幼儿:吴江幼儿园(昌化路400弄3号)

南西街道幼儿:延安中路幼儿园(延安中路632弄40号)

石二街道幼儿:新闸路幼儿园(新闸路565弄61号)

四、招生对象

1、报名对象:静安区户籍适龄儿童

凡具有静安区户籍(2015年4月1日之前报入)、出生于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家长可持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和房产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到户籍所属街道对口的报名地点进行报名。

2、登记对象

(1)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集体户籍属于静安、在静安租房的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可持幼儿的集体户籍证明、家庭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街道对口的报名地点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2)台胞随行子女

家长可持儿童的台胞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明(静安区派出所开具)、幼儿出生证及居住在静安区的有关住房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街道对口的报名地点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3)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静安办理、至2015年9月1日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家长可持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幼儿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家庭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及居住在静安区的有关住房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街道对口的报名地点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4)香港、澳门和外籍的适龄儿童

家长可持幼儿的护照或港、澳居民通行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明(静安区派出所开具)幼儿出生证及居住在静安区的有关住房证明(房产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街道对口的报名地点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报名当日,报名地点的5所公办幼儿园只接受一名幼儿家长带所需材料入园进行报名或信息采集登记。家长无需带幼儿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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