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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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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15年新入园招生工作,提高嘉定区的受教育率,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正式公布了幼儿园招生的实施意见。据了解。今年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新生入园登记时间为5月16日。6月3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以下是今年嘉定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2015年初中、小学、幼儿

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和《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2015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本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街镇、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入学适龄儿童数据,街镇、学校要合理确定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一年级、六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班额应分别控制在40人、45人以内。因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需要扩大班额的学校,应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初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

(一)招生入园对象:凡年满3周岁(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本区户籍,户主为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幼儿本人,且直系亲属或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住房的。

2.本市户籍,父母或幼儿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

3.本市户籍,居住招生区域内配住廉租房的(凡居住本区配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登记入园)。

(二)公办幼儿园全区招生:实验幼儿园、中福会新城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获取报名号,凭报名号至所选幼儿园验证报名,每位幼儿限报其中1所,具体招生方式由两所幼儿园制定招生简章。

(三)民办二级幼儿园招生:民办二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接收持有本区域内户籍或住宅类房产证的适龄幼儿入园。

(四)托班招生:各幼儿园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在确保符合条件的小班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招生。

(五)班额要求:各幼儿园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入园需求量较大的地区,幼儿园平均班额可适当放宽10%。

(六)随迁子女招生:各街镇教委要规范对适龄随迁子女招生入园工作的管理。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幼儿入园,如仍有空余学额,由各街镇教委对符合以下“两个合法稳定”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予以统筹安排:

①适龄幼儿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认定截至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②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统筹安排原则如下:首先,接收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幼儿入园。其次,依据“两个合法稳定”,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可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适龄幼儿,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3.其余符合“两个合法稳定”基本条件未能入公办幼儿园的随迁子女可进入民办幼儿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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