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居住证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8.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