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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师是如何执业的?

    物业管理师如何执业,物业管理师依据是什么: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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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师考试报考条件是什么?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三条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第十四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九)聘用单位破产的;(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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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师如何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三条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第十四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九)聘用单位破产的;(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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