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本市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2021〕19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促进汽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实施《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以下简称《标准》),本市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对汽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督力度,到2021年底,全面完成汽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三、治理重点和要求
(一)治理重点
结合《标准》要求,重点针对有喷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和颗粒物进行管控和提标治理。
(二)治理要求
1. 实施源头替代
根据《标准》中表1要求,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应全面替换为低挥发性的涂料。现有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前全面完成替代。复查无尘干磨技术、烤漆房油改电、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加注设备应用情况。
2. 强化过程管控
(1)汽修企业应提供所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报告和使用说明备查。
(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在运输、储存和转移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3)调漆工艺应在专用调漆室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安装集气系统导入废气处理设施。
(4)喷漆和烘干作业应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设施。
(5)喷枪清洗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或采用专用的密闭喷枪清洗设备,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设施。
3. 推动废气治理提标改造及长效管理
(1)汽修企业应在2022年1月1日前全面检查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并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满足《标准》中表2、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尚不能满足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2)采用更换式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
(3)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鼓励企业开展建立末端治理设施长效精细化管理机制,鼓励维修资源的整合利用,允许维修企业进行喷烤漆房及设备外协。
4. 台账管理
企业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做好涉VOCs物料使用、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运维等相关台帐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四、工作安排
1. 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8月底—9月10日):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抓紧梳理辖区内需开展治理的企业清单,制定汽修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确认后的治理企业清单和联络员名单(附件1)统一报送至联系人邮箱。
2. 宣传启动阶段(2021年9月):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向辖区内汽修企业进行宣传,告知标准、政策法规、提标治理要求。汽修企业要对照《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任务自查表》(附件2)开展自行检查,并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计划制定。
3. 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10月—12月):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汽修企业开展提标治理工作。对于需实施提标治理计划的汽修企业,要以提标治理计划为重点核查推进,对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4. 巩固验收和长效管理阶段(2022年1月—3月):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核、检查,通过监测、执法等手段,对完成提标治理的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汽修企业,应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和具体做法,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周 南
电 话:23116959
联系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何校初
电 话:64085119转2548
电子邮箱:seebdqc@163.com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