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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7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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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11:58

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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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上海市2017年度各级机关及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或一级主办)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9日至1998年11月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11月9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

报考公安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参加并通过公安部、司法部规定的体能测试。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的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服务年限满2年(含试用期)但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二、考试报名办法

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www.shacs.gov.cn)面向社会发布。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详见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为方便报考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网上报名操作和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上海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问答》,报考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查阅。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0:00至11月15日12:00,报名网站为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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